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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直播带货涉嫌违法?(附:直播卖货的合规建议)

“网红直播带货基地”加快东莞企业复苏步伐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东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谋划,指导东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与阿里巴巴“淘宝大学”开展战略合作,开启“东莞网红直播带货基地”帮扶项目。 东莞网红直播带货基地落户于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试验基地集跨

转自律师视野

以下文章来源于唐律说法 ,作者可爱的vi

来源:唐律说法

作者:唐唯 本文经授权发送

原标题:罗永浩的首次直播带货是否涉嫌违法?——兼论直播卖货的合规建议

罗永浩在我心中一直是个神奇的人,屡战屡败,屡败屡战。在继研发手机、电子烟接连失败,欠了一屁股债,甚至被法院列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见: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罗永浩回应被列入老赖名单”)后,罗老师又再一次重振旗鼓整装再出发了

这一次,他把目光转向了时下最热门的“电商直播”(俗称“直播带货”)。

一周前,罗老师在微博上宣传自己将要进军直播带货领域,迅速在互联网上引发热议。我也非常感兴趣,一来大家都知道我素来是罗老师在某些方面的黑粉;二来我觉得罗老师其实还挺适合直播的,我也挺想看罗老师直播带货是个什么样子的,毕竟:

我的朋友摇摇说:“我都能想象到老罗的声音在说,买他就完事儿了!”

第三个原因呢,是最近常听到有业内人士称罗老师为“风口粉碎机”,甚至有人预言罗老师进军直播带货领域,意味着这个领域红利时代的终结。所以我很好奇罗老师进军这个行业,会让这个行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因此,和周围的很多朋友一样,4月1日八点,我也准时端着小板凳,揣着我的小钱包,来到了罗老师的直播间。没有听到好笑的段子不重要,没有抢到东西不重要,没有抢到红包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我发现罗老师的团队的小字版上接连出现了诸如“销量第一”“全球顶尖”“世界级”这样的字眼:

起初罗老师还会调侃一下,不能违反《广告法》,所以他们在这些字眼上划了删除线,或者标注了小字儿

还有这种操作?

后来他们干脆连线也不划了:

作为一个律师,我的「律达」马上敏锐的竖了起来。

所以我觉也不睡了,马上爬起来开始写这篇文章。

本文将主要对上述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探讨,顺带科普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直播带货行业在合规性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

1.在直播带货属于什么行为?主要受到哪些法律的规制?

笔者认为,直播带货实际上结合了广告销售两种行为。直播平台绝非不法之地。首先,其因传播媒介的特殊,受到互联网相关法律的规制;其次,因广告行为受到广告法的规制;再次,因销售行为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买卖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法律的规制。

因此,在直播带货前,应了解上述相关法律,以防在直播中出现不合规的行为

相关法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广告法》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注:因本文主要讨论上述本次直播中涉及到的法律,所此并未穷尽列举所有在直播带货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如需我对全部涉及到的法律进行检索,提供更准确的法律风险规避建议,可与我签订单项法律合同。)

2.罗老师在这次直播中涉嫌违反哪些法律?

如前所述,比较显性的涉嫌违法的行为,是罗老师的团队在直播宣传时用到的“全球顶尖”“世界级”“销量第一”这样几个修饰性的词汇。下面我们分类来讨论。

全球顶尖、世界级

“全球顶尖”“世界级”这两个词汇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被认定属于「极限用语」,也叫「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在《广告法》释义中,将最高级用语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容最高级的词,如“最好”“最强”“最佳”“最棒”“第一”等;另一种是以一定的地域、作为宣传词,如“国家级”“世界级”等,“全球顶尖”“世界级”就属于这种。

销量第一

即使这个“销售第一”是真实的,该词语在一部分既有生效裁判中也被认定为上面所讲的「绝对化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同时笔者认为,有这种比较性的描述,也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若这个“销售第一”是虚假的,还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不仅有可能被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处于罚款,如果有消费者起诉的,还需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相关法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3.那么,像罗老师的团队这样,在这些词汇上划删除线或者打个小括号进行补充说明呢,是不是就不违法了呢 ?

恕笔者直言,笔者认为虽然罗老师在直播时对这些词汇进行了调侃,但仍改变不了他们使用了这些词汇进行宣传,并希望消费者相信之本质。

所以笔者认为这种迷惑行为有点类似于「掩耳盗铃」。

4.除了上述条文之外,《广告法》还有哪些规定?在直播带货时,我们还应当注意什么呢?

笔者将在下面为大家一一列举:

1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出自《广告法》第三条)

某品牌在某段时期的一系列椰汁广告,就曾因内容低俗被监管机关立案调查。

2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出自《广告法》第八条)

在今天的直播中,有几个商品就附带赠送了商品,譬如尾号888手机靓号。一方面,关于赠品的这几项内容要说清楚,罗老师团队今天这一点做的也不够好;第二方面还要注意一下赠品的价格,如果过高,还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能

3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分别出自《广告法》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现在的淘宝、抖音等直播平台,都没有设置年龄限制,也没有进行分级管理,前来观看的很有可能是未成年人。这种模式是不是应该修改,主播们带货时是不是应该有所克制,我觉得也是很值得讨论的。

迷信网红带货是一种病,得治

本文转自公众号:半佛仙人 今年整个互联网行业什么商业模式最火? 网红直播带货。 各路靠直播野生网红们在直播间里面挥汗如雨地疯狂推销,围观群众们魔怔一样的疯狂买买买,然后就是各种神奇的数据以匪夷所思的速度和方式在传播。 X分钟卖出几千万,一场直播

4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出自《广告法》第十二条)

5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出自《广告法》第十三条)

我们小时候流行的那种把自己的品牌跟竞品品牌做对比试验的那种广告,现在基本上都看不见了,就是涉及到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被取缔的。

6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出自《广告法》第十四条)

这一条前两款简单来讲,就是说你是打广告,就得告诉大家,不能“”到大家都识别不出来。网上有些博主,明明收了广告商的钱,要给他们带货,却以“推销几款我非常心宜的好货”的形式利用消费者对博主的信任,消除消费者对“广告”的不信任,其实也是不合规的。

对于这样的博主,大家不仅可以施以道德的谴责,还可以通过起诉或投诉的方式让他们受到法律的教育。

我们现在看视频经常能看到右上方会有一个广告时长的倒计时,原因就是出自这一条的第三款规定啦。

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出自《广告法第十五条》)

8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出自《广告法》第十六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出自《广告法》第十七条 )

可以看到,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及近似品类的产品,在广告方面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

9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出自《广告法》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出自《广告法》第十九条)

话虽如此,在广告行业,吹得最为飞起的还属保健品,我每次去我外婆家,仍然能在电视里看到打的飞起的保健品广告……

10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出自《广告法》第二十条)

制定这样一条规定,可能还是母乳喂养优于非母乳喂养吧(非母乳喂养的我不禁留下了晶莹剔透的眼泪)。

11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出自《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12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出自《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13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出自《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14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出自《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15

招商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出自《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16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出自《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17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PS.这世间还有什么比大胆启用一个黑粉做法律顾问更能防范风险的呢?如果罗老师能聘请一个黑粉做法律顾问,那不仅是一种行为艺术,恐怕更是对“交个朋友”这个概念最好的诠释哦。

作者/编辑:唐唯律师

知乎/今日头条:唐唯律师

本文源自头条号:邢乐锋律师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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